【事项名称】
社区公益性组织岗位补贴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偏大、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经再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1.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女35岁及以上、男40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户籍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社保所名录
【办理流程】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就业特困人员: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偏大、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经再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1)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女35岁及以上、男40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同时符合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2)符合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3)“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就业特困人员参照《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并经所在社区公示后确认。
2、社区公益性组织基本概念
1、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岗位(不含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全市经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共六类,分别是:劳动保障协管、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城管协管、社区保安、残疾人协管、居家养老(助残)。
2、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建立,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本市城镇就业特困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就业服务组织。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工作,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后根据规定调整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岗位补贴的具体数额参照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0%至70%,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的补贴标准。
2、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来源: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其中高失业率和生态涵养地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区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20%;其他地区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各负担50%。目前,全市高失业率和生态涵养地区有八个区县:丰台、密云、房山、石景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延庆。
3、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补贴支出范围: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福利(独生子女费)、劳动保护(支付防暑降温费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三)岗位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按照本区县确定的专项补贴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提出下一季度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专项补贴用款计划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补贴用款计划核准后,下达批复,并按照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将资金拨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根据实际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专项补贴用款计划申请拨付周期,向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补贴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失业保险基金、区县财政负担的专项补贴拨至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次申请用款计划前,须对上一次专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次下达批复前,对区县、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专项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对出现结余或不足的,在批复用款计划时予以核减或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