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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

2015-06-09

  【事项名称】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

  3.《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48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目前从事第一产业或无业,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

  【办理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三、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四、《北京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情况表》;

  五、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

  六、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有转移就业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办理求职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有转移就业需求的农村劳动力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第三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为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核发《转移就业证》,并为其建立《转移就业档案》。

  第四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子系统。

  第五步:乡镇社保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原件材料返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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