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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自采暖补贴

2015-06-09

  【事项名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自采暖补贴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

  2.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申请条件】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

  五、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证明(在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除外);

  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八、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 - 11:00 下午 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有关材料,于当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

  第二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登记汇总,并将户口簿原件、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等交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及《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复印件上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批,填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将所需资金情况报区县财政部门。

  第五步: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批结果,按自采暖补贴申请时间分两批发放(在发放补贴之前,应对申领人情况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第一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于11月15日前发放;第二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于4月30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

  第七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自采暖补贴。其他人员代领应持有代领人的《身份证》和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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