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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2017-02-28

事项名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4.《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申请条件:

下列人员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是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

(十一)本市分流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

(十二)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个人就业前身份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复印件、退学学生的《退学学生个人声明》;

2. 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

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4.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个人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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