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5.《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6.《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89号)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下列人员,应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是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
(十)本市分流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
(十一)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一、单位基本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1.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包括: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复印件、退学学生的《退学学生个人声明》;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准备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用人单位将应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实现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交单位经办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用人单位。
注:从2018年4月25日起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单位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