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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

2015-06-09

  事项名称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

  设定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申请条件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

  办理材料

  见附件11《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附件12《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办理地点

  见附件7《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附件13《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

  见附件7《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附件13《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

  办理流程

  见附件11《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附件14《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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