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
【设定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申请条件】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
【办理材料】
见附件11《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附件12《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办理地点】
见附件7《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附件13《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
见附件7《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附件13《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名录》
【办理流程】
见附件11《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附件14《协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