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
【设定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举报人应为“非涉案”组织或个人。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材料】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对所反映的举报内容,如有证据材料,可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办理地点】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管辖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参见《北京市各区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一览表》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参见《北京市各区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一览表》
【办理流程】
参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办理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