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核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
【申请条件】
1.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有长期承担就业见习工作意愿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2.拟提供见习岗位的技术要求和业务内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能力水平;
3.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门的就业见习指导人员和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见习人员计划留用率不低于30%。
【办理材料】
1.《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
4.《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一层北区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30
【联系电话】
010-64521132
【办事流程】
1.符合申报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持《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向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3.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见习基地材料;
4.审核通过后,向见习基地颁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批准书》;
5.就业见习基地设立后,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