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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退休服务

2017-04-05

事项名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退休服务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3.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申请条件

 1.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个人参保人员。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各2份;

 2. 申请人身份证、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3. 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二寸1张。

办理地点

 北京人才大厦三层南厅312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

联系电话 

 64401159

办理流程

 1. 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 中心将退休申请和人事档案报东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预审;

 3. 预审部门反馈结果;

 4. 本人领取反馈结果;

 5. 中心清算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报预审部门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 报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 本人将养老金关系和人事档案转户籍区社保中心接收;

 本人持接收盖章后的《表二十五》和档案回执到中心领取《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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