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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用服务

2017-04-27

  

    事项名称

 档案借用服务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申请条件

 中心存档单位或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材料

 1. 身份证;

 2. 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 借档函;

 工作调动借档需提供本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商借函

 申报退休借档需提供存档人员同意单位借档办理退休的申请

 4. 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北京人才大厦三层南厅档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2:30-17:30

联系电话

 64401159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1.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单位申办退休的,应将档案转到聘用单位管理,并由单位申办退休;

 2.归还档案时须由借档部门密封盖章,切勿个人或其他单位拆封档案;

 3.复印件规格为A4纸;

     4.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依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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