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档案借用服务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申请条件】
中心存档单位或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材料】
1. 身份证;
2. 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 借档函;
工作调动借档需提供本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商借函
申报退休借档需提供存档人员同意单位借档办理退休的申请
4. 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南厅档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2:30-17:30
【联系电话】
64401159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1.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单位申办退休的,应将档案转到聘用单位管理,并由单位申办退休;
2.归还档案时须由借档部门密封盖章,切勿个人或其他单位拆封档案;
3.复印件规格为A4纸;
4.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依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