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档案材料复(打)印服务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
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
【申请条件】
中心存档单位、存档人员以及有关单位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 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还需提供取证介绍信。
【办事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南厅档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2:30-17:30
【联系电话】
64401159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1.复印件为1份,规格为A4纸;
2.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依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