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人员调京-国内外埠人才引进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4〕6号;
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11号;
4.《北京市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号);
5.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实行人才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1〕40号)。
6、《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申请条件】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等聘用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办理材料】
(一)各类企业单位
主调人:
1、系统打印引进人才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报送单位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根据企业类别还需相应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获本科学历的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企业无需提供聘书)。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业绩贡献证明材料,如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8、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配偶及子女: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与在京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存档单位接收函;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
6、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7、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注:无随迁配偶的不需提供4、5、6、7项。
(二)各类事业单位
主调人:
1、系统打印引进人才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报送单位报告;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获本科学历的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单位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业绩贡献证明材料,如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7、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配偶及子女: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曾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主调方为再婚的,也需提供相应材料
2、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与在京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存档单位接收函;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
6、政审材料、诚信声明;
7、个人档案(查阅后退回)。
注:无随迁配偶的不需提供4、5、6、7项。
【办理地点】
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3167222
【办理流程】
区人力社保局或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或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