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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

2017-08-01

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

 

事项名称

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3份)

2、相关医疗检查资料(病例、诊断证明等)(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办理流程

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反馈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12333;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地址(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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