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退休人员减少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
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 |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申请条件 | 需要暂停、停止或转移社会保险待遇的 |
办理材料 |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
2.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必须注明死者身份证号及死亡时间,加盖医院或者相关部门专用章) | |
3.判刑劳教还须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4.特殊情况,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用人单位携带办理材料1、2(判刑劳教另需提供办理材料3)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特殊情况携带其他相关办理材料。 |
办理地点 |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