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的跨省流动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31号) |
申请条件 | 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参保,且本市用人单位已申报减员 |
办理材料 | 个人办理的需携带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流程 | 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窗口办理打印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职工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