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 |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 |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 |
申请条件 |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
办理材料 |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 |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 |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 |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 |
6、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 |
7、劳动合同原件 | |
办事流程 | 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参保信息导入本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
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补缴明细; | |
3、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 |
4、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 |
办理地点 |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1、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2、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联系电话 |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