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业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申请条件 | 存在两地或多地(转出地、转入地)、军地(转入地)账户缴费重复 |
办理材料 | 无 |
办事流程 | 本人(或用人单位)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的《养老保险跨省转入人员重复缴费通知书》和《北京市异地转入人员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明细表》上面签字确认,社保经代办机构将重复缴费退至职工银行卡中或用人单位账户。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