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享受老年无保障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 |
申请条件 |
享受老年无保障待遇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办理材料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一式三份); |
2.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3.享受老年无保障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
办事流程 |
1.享受老年无保障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携带办理材料(1)、(2)、(3)送村(居)委会; |
2.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乡镇)社保所; |
3.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
4.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委托街道(乡镇)社保所支付丧葬补助金。 |
办理地点 |
街道(乡镇)社保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