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跨省流动就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下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 30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
申请条件 | 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参保,且本市用人单位已申报减员 |
办理材料 | 个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流程 | 用人单位或职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窗口办理打印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本人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