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1.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2.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部令27号)(2015年4月30日修订)
申请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1.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
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需具备:
(1)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3)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筹备设立:1.申办报告,按照国务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合作协议;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5.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正式设立: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合作协议;
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正式设立申请书;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63167597
办理流程: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将所需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下发《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申请受理后,由市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通过,颁发同意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办学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