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在人才、职介委托存档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设定依据】
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委托在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中心和职介中心存档人员。
【办理材料】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办理地点】
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名录
【办理流程】
一、整理档案
存档机构依据《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二、移交档案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持以下材料将人事档案送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一)核对:
1.检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是否盖有存档机构印章。
2.查验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有:
(1)档案袋是否密封并加盖存档机构印章。
(2)《转移通知书》的姓名是否与人事档案姓名相符。
(3)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整理装订。
(4)是否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6)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7)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8)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单位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二)处理:
1.对于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将回执交存档机构。
2.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存档机构应重新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区县劳服中心对重新整理的人事档案进行再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将回执交存档机构。
3.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