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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性组织岗位补贴

2015-09-14

  

 【事项名称】 

  社会公益性组织岗位补贴

  【设定依据】 

  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申请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

  【办理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公益性岗位要求,组织实施招聘活动。拟录用的安置人员应核验、留存就业困难证明的相关复印件和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录用。

  【办理地点】 

  户籍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社保所名录 

  【办理流程】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统称为安置人员。

  2、用工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与劳动合同到期的残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场竞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250元。补贴期限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定。

  2、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和公益性项目经费等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三)岗位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7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享受补贴人员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和明细等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同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用款计划》;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置人员信息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等核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拨付金额,下达拨款通知书,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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