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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服务指南

2017-04-05

事项名称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

 2.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申请条件及标准

 1.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及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属于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办理材料

 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

 2.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记录单》;

 3.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及来京农民工的户籍类别证明和《暂住证》等复印件;

 4.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包括双方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待遇和生效日期并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等单位招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还须提交北京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记录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并提交。

办理地点

 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

 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联系方式见附件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3月及9月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2.区县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对象的就业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情况进行比对审核;

 4.网上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批准享受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下达批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

 6.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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