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零就业家庭”认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
3.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家庭: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二、农村“零就业家庭”: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办理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
三、《“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认定“零就业家庭”的书面申请。
办理地点: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地社区(村)设立的专门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有关材料。
第二步: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地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受理,确认材料齐全后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
申请人居住地与失业登记地不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居住地发出《协助核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关情况的函》,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核实情况,按照文件规定,无误的,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并在《“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加盖公章。核实情况与个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予认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零就业家庭”建立服务台账,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政策。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