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4.《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申请条件:
下列人员中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个人就业前身份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退学学生的《退学学生个人声明》;
2.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
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4.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个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
第五步: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并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个人反馈结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制作证件。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