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

2017-08-14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

  【设定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举报人应为“非涉案”组织或个人。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材料】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对所反映的举报内容,如有证据材料,可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办理地点】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管辖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参见《北京市各区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一览表》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参见《北京市各区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一览表》

  【办理流程】

  参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办理程序流程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