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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备案

2015-06-09

  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备案

  设定依据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办理材料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涉及 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4)《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存一份,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5)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6)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7)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8)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11)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12)企业地址、人数。

  办理地点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602室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412室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301室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一层126室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西站南路168号517室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人才交流中心三层303室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702室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111室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区404室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6号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三层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昌平区政府街3号3层劳动关系科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综合服务大厅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怀柔区开放路33号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庆县高塔街53号214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615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7075566-570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6206033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4632147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8506558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3258242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8882957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842565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9367045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1537015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9444881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742472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81296841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980121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69687574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069675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910174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电话:67872527

  办理流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五、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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