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手续的办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
2.《关于印发<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及档案接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3〕60号)。
【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
【办理材料】
1. 《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原件;
2. 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的接收证明;
3. 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
4. 《退役士兵证》原件。
【办理地点】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一层北区)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30
【联系电话】
010-64401883
【办理流程】
退役大学生士兵持《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原件到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确定为退役士兵后,根据接收单位的不同,在其《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上签注“同意退役大学生士兵XX到XX报到,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持签注后的《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到单位或区人力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