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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港澳台高级人才)

2015-06-17

  事项名称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港澳台高级人才)

  设定依据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2]141号)

  申请条件

  在北京被用人单位聘用到重要工作岗位上任职的港澳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办理材料

  (一)新办

  1、聘用单位介绍信;

  2、申请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填写打印并由单位盖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同版一寸照片2张;    

    8、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模版附后)和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9、最近6个月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税社保缴存证明; 

  10、随往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往子女的提供出生证明。随往配偶子女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配偶子女为外籍的,提供护照;配偶子女为内地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上述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二)续签

  1、续签申请表一份(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打印填写并盖章);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税社保缴纳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模版附后)和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办理注销、聘用单位变更、信息变更业务时,请向市人力社保局调配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 (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B座236房间)

  办理时间

  每周三上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联系电话

  63167959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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