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 |
申请条件 | 居住异地或境外的享受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 3.《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4.《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 |
办事流程 | 1、异地协助本市认证,按月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的非在京长期居住的人员其本人持上述1、2或3项办理材料,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通过网上认证方式办理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由认证地留存,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认证手续的,须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装入回邮信封寄回所在单位。 2、本市协助异地认证,需本市协助认证的享受异地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寄发的认证表单、就近前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认证网点”)办理认证手续。 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其本人或亲属可向其居住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上门认证。 3、境外认证,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前往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并将加盖有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寄回用人单位。 |
办理地点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全月办理(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