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帐户转入业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关于下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 30号)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
申请条件 | 职工为本市户籍或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在外省市建立的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归集到本市 |
办理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需提交批准调动的批件。2.转出地开具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
办事流程 | 职工或用人单位到本市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各级经(代)办机构审核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审核通过后生成并打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以后环节由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