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的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业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下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 30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
申请条件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办理材料 | 无 |
办事流程 | 本人或用人单位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的《养老保险跨省转入人员重复缴费通知书》和《北京市异地转入人员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明细表》上面签字确认,社保经代办机构将重复缴费退至职工银行卡中或用人单位账户。 |
办理地点 | 社保经(代)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详见《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