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退休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设定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已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在企业留用的,可由企业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留用备案手续;
对于在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籍户籍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材料】
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职工签订继续留用书面协议。
【办理流程】
1、备案权限按照退休核准权限划分,职工的退休核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的,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
2、单位携带备案材料向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经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允许备案后,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办理地点】
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B428)
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联系电话】
010-6316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