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8〕4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6家定点医疗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终止履行服务协议。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8年8月20日起终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9162028);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机关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1141009);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礼士路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2131009);
4.北京崇文光明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3110004);
5.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行政管理处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41013);
6.总后北京老干部局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41015);
7.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0003);
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第二管理处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3);
9.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4);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第二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5);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第三管理处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6);
12.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指挥学院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8);
13.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29);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信息化部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31);
1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局第一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32);
1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清河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35)。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定点选择和就医变更等善后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