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2016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和落实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也要求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将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作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依照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监发〔2018〕94号)(下称《细则》)。
《细则》是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一是通过市、区级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二是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黑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流程;三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确保“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制定依据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政策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五、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十七条,从列入标准、列入程序、移出条件、动态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对“黑名单”的管理予以明确,使操作流程更加具体、细化、有效。
六、实施时间
自2018年5月1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