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0400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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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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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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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所需材料 |
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时限 |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
办理形式 |
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有效时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