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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职权名称

对补缴20117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H1100200

设定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二十九条  20117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7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依据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行使主体

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确认补缴、按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确认补缴为区级初审,市级专属)

申请主体

参保申报单位

所需材料

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补缴需提供:申请书,5年以上工作材料,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按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补缴需提供: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按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补缴需提供:申请书,书面协议,超龄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超龄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及材料清单。

办理时限

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及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补缴: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后30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上报各项材料,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将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按原渠道返回,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

按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补缴: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后30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

办理形式

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补缴出具复函;

按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补缴在《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有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