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32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
|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参保单位 |
所需材料 |
①职工档案; 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③《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④户口簿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其他: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按非管理岗位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材料;因病提前退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二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形式 |
发放《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有效时限 |
如无变化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