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2015-05-28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渠道有哪些?

  对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该局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只能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三、行政复议是否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受理审查费用。

  四、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受理范围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五)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六)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七、哪些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符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复查范围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行政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向直接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什么样的人可作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申请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少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且无正常理由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十一、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有哪些权利?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请求权: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为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申请人可以提出要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或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将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材料查阅权: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证据和执法依据。

  抽象行为审查申请权:申请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作出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律规定不能提出审查的文件依据除外)。

  撤回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要说明理由,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准予撤回。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结论?

  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行政决定有以下几种结论:

  (一)维持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三)撤消、变更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消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十三、行政复议审理时限是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审查的案件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十四、如果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还有什么权利?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以上解释内容最终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行政复议事项咨询电话:12333 6301165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