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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政策解读

2018-07-04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8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待遇标准名称

现行平均水平(元∕月)

各档次调整水平(元∕月)

平均增长额度(元∕月)

调整后    平均水平(元∕月)

执行日期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3801

一级伤残

355

295

4096

201811

二级伤残

330

三级伤残

305

四级伤残

280

供养亲属抚恤金

2130

185

2315

护理费

2777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80.5

275

3052

201871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34.4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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