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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问答

2015-01-06
  1、市人力社保局在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境)返京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近期,市人力社保局围绕以下留学人员关心的问题出台了一些新举措,包括:

  留学期间及留学返京后的档案存放,留学前尚未建立个人档案、学成返京后的档案建立,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招录手续的办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留学人员的档案存放,户籍保留在本市、在京外地区各类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单位初次就业留学人员的档案转回,京津冀地区留学人员就业岗位定期通报,留学人员申请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和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引进应届毕业生和优秀人才,留学人员首次申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等。

  2、可享受上述举措的留学人员范围有哪些?

  可享受上述举措的留学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结束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市并回京居住就业,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3、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及留学返京后,个人档案如何存放?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并将档案存入我市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或在国内高校毕业时按未就业派遣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的,在其留学期间由原档案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档案保存管理。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其留学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档案管理机构。

  4、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学成返京就业后如何办理档案转接?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学成返京就业后,可于30日内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或人社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或市人力社保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等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5、市人力社保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作为在京分配(调整)工作及就业的依据。申办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出国(境)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回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未曾迁出;结束国(境)外学习后拟回到北京市就业;未办理《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或人社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或暂未落实就业单位需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及就业服务。

  回京后已办理《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或人社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或拟到中央在京单位就业的留学人员,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回京后拟到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留学人员,按用人单位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

  附件1《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

  6、留学前尚未建立个人档案、学成返京的留学人员如何建档?

  留学前尚未建立个人档案、学成返京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力社保局盖章确认的《留学人员建档申请表》作为建档依据建立档案。于《留学人员建档申请表》盖章确认30日内办理就业及报到手续,并将档案会同其他材料转至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办理建档的留学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出国(境)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回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未曾迁出;在本市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即出国(境)留学,留学前从未建立个人档案,学成回国后在我市初次就业;结束留学返京后尚未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其他档案管理部门建档,需要在我市建档。凡回京后拟到中央在京单位,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留学人员,按照用人单位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办理建档、就业及档案接转。

  附件2《留学人员建档申请表》

  7、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是否还需办理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及转正定级手续?

  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用人单位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除事业单位外,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及转正定级手续。

  8、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回国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留学人员应如何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人员本人使用,编号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回国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持有关材料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被招用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回国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持有关材料于实现灵活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9、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如何存档及缴纳社保?

  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凭市人力社保局报到登记表等材料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区(县)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10、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境)后选择在京外地区各类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单位初次就业,户籍仍保留在本市欲回京就业的,档案该如何转接?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境)后选择在京外地区各类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单位初次就业,户籍仍保留在本市,需回本市就业或将档案转回本市的,可凭在京外地区初次就业证明、市人力社保局开具的《留学人员返京申请表》等办理档案接转,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内转移。《留学人员返京申请表》是上述留学人员返京就业的依据。

  办理档案返京手续的留学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出国(境)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回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未曾迁出;留学回国后选择在京外地区各类企业及非公经济组织初次就业,所持《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或人社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签署至京外地区;需回到北京市各类企业及非公经济组织就业,或在京暂未落实就业单位需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回京后拟到中央在京单位、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留学人员,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

  附件3《留学人员返京申请表》

  11、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时未在本市实现就业,可享受哪些推荐就业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暂时未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到市、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优先推荐就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将根据需求采取现场招聘与网络报纸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留学人员专场招聘。建立京津冀地区就业岗位定期通报制度,充分挖掘就业资源,积极开拓就业渠道,为留学人员提供便利快捷的就业服务。

  12、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我局哪些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2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200万元。留学人员学成返京后两年内未就业,可在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在资金、土地、注册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园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以“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名义面向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赴津冀地区进行招才引智及成果推介,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留学人员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范围评选。

  13、市人力社保局对返京工作初期进行科技研发的留学人员有何支持举措?

  市人力社保局对返京创业工作两年以内的留学人员给予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每年组织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留学人员科技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资助,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范围的资助评选,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人社部高层次回国人才资助项目评选。

  14、对于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所需优秀人才需要引进落户北京的,市人力社保局有何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聘员工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人才引进办理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市人力社保局在总体计划范围内,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引进优秀毕业生进行计划单列,专项下达。

  15、留学人员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有何支持举措?

  留学人员首次申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可视不同职称系列的要求给予相应倾斜。留学人员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16、对于在北京市创业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有何奖励措施?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参加“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获得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奖金。入选者优先推荐参加中央及北京市各类专项引才计划评选。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详见市人力社保局专项通知。

  咨询电话:6316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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