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办理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办理条件】
1.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的费用;
3.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6.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7.结婚证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9.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10.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办理程序】
1.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医疗保险事务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