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
【设定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办理材料】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办理地点】
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名录
【办理流程】
一、整理档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存档机构依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二、移交档案
外商投资企业持相关材料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送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一)核对:
1.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是否有印章。
3.查验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有:
(1)档案是否密封。
(2)《转移通知书》的姓名是否与人事档案姓名相符。
(3)档案是否整理装订。
(4)是否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6)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7)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8)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单位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二)处理:
1.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2.对于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由企业将回执交其委托存档机构。
3.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重新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区县劳服中心对重新整理的人事档案进行再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企业留存回执。
4.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