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认定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862号)
【申请条件】
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3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区县财政局。
3.区县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社保局,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发放《认定证明》。
4.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相关附件】
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