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积分落户现场审核和复查工作说明
7月31日至9月4日为本年度积分落户复查阶段。在此期间,以配偶自有住所、在京投资企业纳税积分的,需现场审核夫妻关系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一次复查申请。积分指标不涉及现场审核和复查的申请人,在此期间无须任何操作。现将现场审核和复查工作流程说明如下:
一、现场审核工作流程
1、申请人下载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单位经办人员。请注意:
(1)以配偶自有住所积分的,应提交有效婚姻存续期间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相关凭证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调解书等材料。
(2)以在京投资企业纳税积分的,为尽可能方便申请人,该项指标已实现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不需要提供纳税证明和企业章程。单位经办人员可在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直接签字确认。
2、为提高办理效率,请单位经办人员尽量按照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预约时间,携带单位介绍信、本单位名下需要现场审核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到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审核。确需调整现场审核时间的,请提前与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联系。
3、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当场出具现场审核确认单一式两份,与单位经办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各存一份备查。
二、复查工作流程
1、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请申请人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集中提出一次复查申请。
2、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的复查申请无需单位审核,系统将直接显示提交成功。如果申请人需要退回复查申请,可由用人单位登录系统进行“退回”操作。如果申请人需要修改复查申请,可在用人单位进行“退回”操作后,修改并再次提交。
3、对自有住所信息提出复查申请的,仅在系统中提交复查申请即可,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4、对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提出复查申请的,请申请人根据申报手册第27、28页提示准备好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单位经办人员。
5、7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请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本单位名下需要复查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为节约时间、简化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可以将本单位名下所有现场审核和复查申请集中一次办理。
6、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当场出具复查材料接收单一式两份,与单位经办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各存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