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22

中心流动党员各党支部:

  现将《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2015年4月20日

   

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党委所属流动党员党支部建设,规范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党费的收缴方式

  (一)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工作。

  (二)流动党员一般应当将个人党费按期交给所在党支部书记;流动党员党支部书记所收党费原则上每季上缴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如遇特殊情况,流动党员也可直接向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缴纳个人党费。

  (四)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缴纳党费的党支部书记或流动党员个人出具缴纳党费的票据,个人缴纳时还应在《党员须知》上做好登记;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将收取的党费交财务部门入账。

  二、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来源

  (一)人才中心党委按流动党员党支部上一年度缴纳全部党费的50%,作为本年度该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额度的上限,返还给流动党员党支部,作为党支部组织活动的经费。

  (二)由多个党支部联合组织的大型活动可由人才中心党委负责活动所需的部分经费。

  (三)上级财政拨付的部分流动党员项目经费。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习、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有关书籍、音像等材料。

  (二)学习参观活动的有关费用。

  (三)社会公益性活动所用的有关费用。

  (四)帮助生活困难、重病党员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确属需要的党支部活动经费。

  四、活动经费使用程序

  (一)流动党员党支部使用活动经费(党费)时,需先填写《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报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审核,由人才中心党委分管领导审批。

  (二)党支部活动经费经批准后,由党支部先行垫付支出,待活动结束后将有效规范发票交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到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报销。

  (三)由多个流动党员党支部联合组织开展大型活动,须事先向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提交活动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经批准后参照活动经费使用程序第一、第二项执行。

  (四)使用上级财政拨付的经费时,需按人才中心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本办法由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流动党员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