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11-06

各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工作规则(试行)》经人才中心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党委所属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人才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人才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人才中心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流动人才党员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总支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坚持深入实际,全心全意为流动人才党员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流动人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人才党员,是指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党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中心党委并编入相应党支部的流动党员。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人才中心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党总支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总支委员中流动人才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余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推荐党总支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流动人才党员的意见。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候选人,应是人才中心在职在编、熟悉流动人才党员党务工作,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流动人才党员候选人,应具有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有能力和较多精力参与党总支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因故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委员补选一般采用差额补选,如候选人提名集中,也可采用等额补选。委员补选后应报人才中心党委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总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履行下列职责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流动人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流动人才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流动人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流动人才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流动人才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流动人才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按照“分类回归、枢纽链接、托底保障、全员覆盖”的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党建工作,进一步充实流动人才党员管理队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高效务实的组织活动。

  (五)充分发挥流动人才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教育流动人才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流动人才党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深入推进党务公开,严肃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的职责任务是:

  在人才中心党委领导下,按照流动人才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总支日常工作。

  (一)召集党总支委员会议和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会议,结合流动人才党员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谋划和具体安排党总支工作,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组织生活会。

  (二)抓好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与党总支委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检查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总支委员会议、流动人才党员大会和人才中心党委报告工作。组织对党总支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十一条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党总支、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流动人才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经常向党总支委员会反映。

  (二)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总支领导落实各项制度。

  (三)安排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检查、督促流动人才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四)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五)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流动人才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奖励流动人才党员的建议。

  (六)负责党内有关统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组织生活记录、党总支换届改选等有关工作。

  (七)完成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流动人才党员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流动人才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分配和管理党刊、党报和党员读物。

  (三)围绕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丰富流动人才党员的文体生活。

  (四)完成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任务是:

  (一)加强对流动人才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监督检查流动人才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的贯彻和落实。

  (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同各种违反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受理或者迅速转递对流动人才党员的检举、控告及流动人才党员的申诉,发现流动人才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人才中心党委报告。

  (三)加强民主监督,了解流动人才党员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党总支委员会和人才中心纪委汇报流动人才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履职等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作风建设,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流动人才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流动人才党员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考察了解被处分流动人才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六)完成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每季度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形势需要随时组织学习。学习中,坚持交流讨论、专家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努力提升党总支委员的思想水平和理论素养。

  党总支对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党支部书记考核、评“两优一先”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与会人员,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一般不予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党总支委员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每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党总支的各项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及时存档。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党课制度。党总支书记应按要求讲党课,也可邀请专家或其他党员来讲。党课教育应突出主题、联系实际,突出政治理论,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总支委员原则上应全员参加,可根据情况组织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参加。党课教育应有记录、有考勤,以备检查。除了传统的课程式讲座以外,还可通过新媒介创新讲党课形式,提高党课覆盖面和实际效果。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组织召开。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要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谈心制度。党总支委员之间、委员和流动人才党员及党支部书记之间、流动人才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总支委员与流动人才党员及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通过座谈讨论会听取流动人才党员及党支部书记对党总支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总支应当定期向人才中心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报告应当包括执行人才中心党委决议、重大问题决策、党总支有关决议、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以及党总支自身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总支委员必须强化组织观念,按规定向人才中心党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流动人才党员及党支部书记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流动人才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自觉接受人才中心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所属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及全体流动人才党员的监督,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体流动人才党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总支委员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总支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总支各类会议上对存在问题的党总支委员或所属党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指出和纠正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向党总支和人才中心党委负责地揭发、检举党总支委员、流动人才党员及党支部书记违纪违法的事实,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本级及所属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才中心党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存在缺失,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流动人才党员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建设和党的形象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职权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党总支本级及所属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建议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向人才中心党委建议改组。

  对党总支委员及所属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成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廉政谈话。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处理。按照职责权限,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报请人才中心党委进行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报请人才中心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所属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党总支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