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1-06

各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人才中心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组通〔2017〕25号)的部署要求,结合人才中心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党费财务管理工作由人才中心财务部代管。

  第三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采取收支两条线并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流动人才党员到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填写承诺书,申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出交纳党费数额,按数额主动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2%。

  第六条 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人才党员,对尚未纳入社保发放工资,且工资结构中能够区分清楚基本退休项目的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退休费作为党费交纳基数;对于由社保发放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北京明确的比例是30%左右)。

  第七条 流动人才党员向党支部提出生活困难的,由党支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进行界定。确需调整党员党费交纳标准的,由党员本人填写《关于申请调整个人党费交纳标准的请示》,经所在党支部进行讨论研究,报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可以按照党员申报金额交纳或少交、免交党费。

  第八条 流动人才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因工作地点不固定、在外出差较多的流动人才党员,可以视情通过网络途径交纳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条 党费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影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6方面费用可列入党费使用范围内:(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用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人才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标准为上一年度党支部交纳党费总额的50%,原则上本年度内使用,可分次使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对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加强监督,确保党费主要使用在对流动人才党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中。

  第十四条 加强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的日常管理,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实行专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好台账。

  第十五条 严格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的使用审批程序,日常支出流动人才党员经费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人才中心党委副书记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人才中心党委书记审批。重大活动、项目的支出由人才中心党委会集体审议。

  第十六条 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对流动人才党员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人才中心财务部内控流程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