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加强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1-06

各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加强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经人才中心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加强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加强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党委所属流动人才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人才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党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中心党委并编入相应党支部的流动人才党员。

  第三条 流动人才党员党建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社保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机关党委牵头抓总,人才中心党委具体管理。

  第四条 人才中心党委授权流动人才党员党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对流动人才党员进行具体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党总支下辖若干个流动人才党员支部。

  第五条 工作部门设在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备与流动人才党员数量相当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章 思想教育

  第六条 组织流动人才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流动人才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教育流动人才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引导流动人才党员发挥聪明才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采取党员个人自学、党支部和党总支组织集中学习和人才中心党委开展集中式教育活动的方式,运用党课辅导、专题研讨、参观调研、网络学习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流动人才党员的学习和教育。不断创新探索流动人才党员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开展读书活动、适当的文体活动、举办知识竞赛、参观红色景区和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激发流动人才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 加强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队伍的培养教育,每年组织1-2次党支部书记集中教育和培训、举办党支部书记骨干培训班、组织1-2次新任党支部书记培训,提升党支部书记和骨干队伍素质。

  第九条 及时发现和充分挖掘流动人才党员中的优秀代表和先进事迹,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典型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才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人才中心党委,也可不调转党组织关系,在其他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调转手续前,应先将人事档案存入人才中心,人事档案调离人才中心时,党员组织关系应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中心党委的流动人才党员,将被纳入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统一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才党员本人须持人才中心党委开具的党员划分支部通知单到所在党支部报道,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活动,须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流动人才党员本人的居住地、工作地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与党组织保持有效联系。

  第十二条 流动人才党员单建制党支部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做好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按照要求做好新党员的宣誓工作。

  第十三条 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要认真了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表现情况,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按程序和要求完成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才党员应主动申报收入,按照党费收缴相关规定积极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第十五条 流动人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将被做限期改正、停止党籍或除名处置。

  第十六条 流动人才党员因公务或因私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健全服务流动人才党员的工作机制,建立流动人才党员联系沟通平台,完善党组织帮扶机制和流动人才党员互助机制。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为流动人才党员配发党员徽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须知》、“党员身份卡”、“四讲四有合格党员卡”、“入党誓词卡”和“温馨小贴士卡”。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人力社保资源优势,为流动人才党员在个人就业、职业指导、社保办理等方面给予帮助,在社保政策、职业介绍、劳动关系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发挥流动人才党员的特长,建立流动人才党员互助平台,为流动人才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的办法》(京组发〔2012〕11号、京财党政群〔2012〕2837号),申请流动人才党员活动经费,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手续,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保证经费用于流动人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流动人才党员所交纳的党费用于流动人才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激励机制,给予流动人才党员党支部书记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才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帮助解决流动人才党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的流动人才党员。重视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流动人才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才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