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季度,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单位及个人共做出行政处罚案件459件(具体信息见附件),被处罚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做出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